日前,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成功办理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件当事人已经完成土壤修复工作并达到生态修复要求。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现场检查发现,兴隆山镇分水村某处院子里露天堆存大量疑似危险废物的废桶和废塑料及其他沾染物等,市生态环境局将废物实施查封扣押,并应急转移至三方公司存放。经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废桶属于危险废物,已对土壤造成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办理。相关涉案人员均已取保候审或批捕。半岛体育网址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经开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鉴于土壤修复现场情况复杂,涉及铁路、燃气管道等多方面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经开区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市燃气公司到案件现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讨论。
2024年9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检察院对涉案当事人刘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刘某对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无异议,同意自行开展土壤修复,对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害的进行赔偿,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4年9月19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检察院、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共同商定,为当事人刘某提供土壤修复方案,推进修复工作。在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刘某自行开展土壤修复工作。9月23日完成修复,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确认达到生态修复要求。
本案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协同追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的部门联动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一)多部门协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该案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并开展索赔,铁路部门、燃气公司等协同处置。该案的办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在各职能部门中继续深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为其他职能部门今后在探索尝试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突出修复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自行开展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损害担责、修复优先”原则,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者的主体责任,并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对修复进程、实效等进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避免了环境损害不及时处置可能造成的更大不利后果。在磋商后,促使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起修复义务,开展实质性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保证受损环境能得到有效恢复。
(三)密切司法联动,推进案件办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与区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期介入、磋商、环境修复等全过程,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同时,法院在对嫌疑人量刑上也充分考虑了修复效果,对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减刑裁定。检察院协助推进,法院依据修复效果进行量刑,对高效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起到关键作用。